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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都市地税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教委关于印发《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使用办法》的通知 法规文号:成地税发… 法规来源:中立诚会计师事务所 更新时间:2007-11-26 11:16:44 为搞好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市政府成府发(1995)121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规定,现特制定《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2、 附:《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办法》 为促进我市教育事业的发展,加快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工作的步伐,进一步拓宽筹措教育资金渠道,改善办学条件,全面提高教育质量,根据市政府成府发[1995]121号《关于征收职工个人教育费的通知》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特制定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3、 一、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征收 第一条征收范围及对象: 凡是在我市境内的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所有制单位且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含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退养人员、一年以上的临时工、计划外用工、“三资”企业的中方人员),均应缴纳职工个人教育费。
4、 第二条征收比例: 市级职工个人教育费按职工本人工资总额的1%计征。
5、区(市)县具体征收比例在1-1.5%内自行确定。
6、职工个人工资总额应以单位报统计部门的劳动工资统计资料为依据,在职职工人数以人事、劳动部门的资料为准。
7、 第三条减免规定: 享受减免职工个人教育费的对象是,凡在我市五城区范围内的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在180元(含180元)以下者(区、市、县)按确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应由单位报所在区(市)、县以上地方税务局审查同意后予以免收。
8、区(市)、县地方税务局于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将上年的免收情况上报市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一月底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并同的抄送市财政和教育主管部门。
9、 第四条征收单位: 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各级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
10、外地驻蓉单位和市级以上(含市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全民和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以及在其他所有制单位而且具有城镇户口的在职职工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各分局负责征收。
11、 第五条代收单位: 职工个人教育费由单位在发放工资时先代扣代收,然后统一向征收机关缴纳。
12、职工个人教育费应从职工工资中扣除,不得由单位替个人缴纳。
13、 二、职工个人教育费的管理 第六条解缴时间: 单位应按月向征收机关缴纳,数额较少的也可于每年七月和次年一月分两次汇交征收机关,具体缴纳时间由地方税务局确定。
14、无论采取那种办法,单位都必须于七月十五日前缴清当年上半年的职工个人教育费,下半年的职工个人教育费必须在次年一月十五日前向征收机关缴清。
15、违反规定逾期不缴纳者,由同级地方税务局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16、 第七条市地税局直属各分局征收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统一缴入市财政局在市工商 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开设的“成都市职工个人教育费专户”(帐号:29243020090)。
17、各区(市)、县将收取的职工个人教育费缴入当地财政部门设置的职工个人教育费专户。
18、 第八条各区(市)、县地方税务局要在七月二十日和次年一月二十日前将职工个人教育费征收数字报市地方税务局。
19、地方税务局汇总后,于七月底和一月底以前上报省地方税务局、省财政厅和省教委,抄送市财政局、市教委。
20、 三、征收凭证及其使用 第九条专用收据的使用: 职工个人教育费使用由市财政局统一印制并套盖有“四川省财政厅收据监制章的专用收据”(专用收据式样附后)。
21、各区(市)、县征收单位到当地财政部门领取。
22、 专用收据一式三联;第一联,收据存根、第二联,交款人留存、第三联,报查联,定期上报田政部门备查。
23、 第十条缴款书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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