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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2号文件政策解读(财税2016 12号文件)

2023-04-13 17:2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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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的这些企业。

2、依据《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扩大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有关政策通知如下:一、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3、二、免征上述政府性基金后,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工作,妥善安排相关部门和单位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积极支持相关事业发展。

4、三、本通知自2016年2月1日起执行。

5、扩展资料:相关减免:对海关进口的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6、2、对由于减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而发生退税的,可以同时退还已征收的教育费附加。

7、但对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的。

8、不退还已征的教育费附加。

9、3、对机关服务中心为机关内部提供的后勤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在2003年12月31当前,暂免征收教育费附加。

10、4、对新办的商贸企业(从事批发、批零兼营以及其他非零售业务的商贸企业除外),当年新招用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含30%),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3年内免征教育费附加。

11、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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